(2017)黑023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晓东与被执行人吴伟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晓东,吴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苏晓东,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拜泉县拜泉镇光辉街。被执行人:吴伟东,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拜泉县拜泉镇东门广播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晓东与被执行人吴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民初118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兆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