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3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349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祥安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金都檀宫17-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NY1GH0Q。经营者:曾丽雄,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迅,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雪松,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县城沿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7489166331。法定代表人:舒志文,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祥安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祥安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23万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皖0207民初349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23万元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黟县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宣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超书 记 员 韩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