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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6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丹与孙萃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丹,孙萃萃,邱少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初6734号原告:赵丹,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同安南路***号*号楼*单元****户。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86********。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鸣,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萃萃,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光明街乐圆社区*组,住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号*号楼*单元***户。公民身份号码:2224061987********。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富,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邱少东,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同安南路***号*号楼*单元****户。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7********。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丹与被告孙萃萃、第三人邱少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鸣、赵磊,被告孙萃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富,第三人邱少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孙萃萃返还现金160233元(庭后申请变更数额为153709元);2、诉讼费由孙萃萃负担。事实与理由:赵丹与邱少东系夫妻关系。邱少东在赵丹未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现金160233元(实为153709元)分多次通过转账等方式付到孙萃萃账户。请求判如所请。孙萃萃辩称,孙萃萃系邱少东开设的青岛雷尼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尼公司)职员,系上下级关系,孙萃萃认可邱少东曾给其转账款,但该款系邱少东对孙萃萃工作的认可与褒奖,而非不当获利;在邱少东的转账资金中,有一部分是邱少东安排孙萃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费用;孙萃萃不排除邱少东对其有爱慕之心,但双方系正常的男女关系;邱少东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独立的处分权,不能想当然认为赵丹享有全部其配偶对外赠与的全部撤销权,邱少东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赵丹所诉的转账款确实系邱少东赠与给孙萃萃的,那么也是邱少东基于公司经营为目的向下属职员发放红包的行为也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赵丹无权要求撤销。赵丹应返还孙萃萃的社保卡、驾驶证、身份证、日记本以及两个钱包等物品。邱少东述称,赵丹诉请的相关款项,均是邱少东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的孙萃萃,对赵丹其他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庭审中,孙萃萃及邱少东对于孙萃萃收到赵丹在诉状中所称的转账款数额无异议,故法庭要求当事人围绕转账款的性质进行举证。赵丹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明邱少东向孙萃萃转账款项与公司无关,系其个人行为,将其与赵丹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向孙萃萃赠送:1、7张微信页面截图,证明邱少东向孙萃萃支付的7笔款项分别在转帐说明中注明:“敲门费”、“视频费”、“老婆不在青岛打车费”、“恋爱纪念日”、“一生一世”、“爱你宝贝”、“爱你宝贝”,以此证明邱少东向孙萃萃所付款项,并非孙萃萃在答辩理由中所称的的用于公司款项,在对应的上述“说明”之下,孙萃萃接收了转账款,说明孙萃萃对邱少东付款性质的认可;并且赵丹还收到过孙萃萃的辱骂短信,在短信中孙萃萃扬言要与邱少东保持长期的不正当关系。庭审质证,孙萃萃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认为上述“转账说明”中的内容都是邱少东个人添加,与孙萃萃没有关系。邱少东对该证据无异议。2、孙萃萃在雷尼公司的业绩表,证明孙萃萃在公司无业绩,无收益,涉案款项系邱少东个人与孙萃萃个人之间的钱款往来,与孙萃萃所称的公司利益无关。庭审质证,孙萃萃对证据真实性及证明事项均不予认可。邱少东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清楚。3、赵丹与孙萃萃之间互发的短信,证明孙萃萃对赵丹阻止其不当行为恼怒,并以短信辱骂,说明本案涉案款项不存在工作成分,而系个人情感所至。庭审质证,孙萃萃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短信的起始是赵丹首先辱骂孙萃萃,该证据证明不了孙萃萃与邱少东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邱少东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这是赵丹和孙萃萃之间的信息交流,邱少东不清楚。4、孙萃萃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付款人为邱少东,证明邱少东与孙萃萃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邱少东为孙萃萃支付房屋租赁费,此项交易超乎正常公司领导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关系。庭审质证,孙萃萃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认为这是邱少东以公司名义为员工签订的租赁合同。邱少东无异议。5、赵丹与邱少东的结婚证,证明其间的夫妻关系。庭审质证,孙萃萃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邱少东无异议。庭审结束后,赵丹又向本院补充提交证据,证明邱少东于2017年5月17日向孙萃萃转账3000元。因庭审已结束,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孙萃萃围绕转账资金性质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孙萃萃在职期间支付的一部分公司费用转帐凭证,证明其任职雷尼公司期间,根据公司安排使用邱少东一部分转帐资金支付公司费用,如广告费、差旅费和其他杂费等,并在事项完成后将剩余款转帐至其他同事,这仅是孙萃萃转帐的一部分,尽管孙萃萃并不认同赵丹要求返还160233元的诉求,但是愿意以个人名义拿出170000元给赵丹息事宁人。庭审质证,赵丹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上述转账资金中的4184元均无证据证明系公司指派行为,6000元向邱少东的转账无原件,不予质证。邱少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庭后确认并未收到孙萃萃所称向其的6000元转账,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邱少东无证据提交。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提交证据以及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分析认定:赵丹与邱少东系夫妻关系;孙萃萃原系邱少东经营的雷尼公司员工。邱少东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钉钉转账和信用卡还款等方式,总共向孙萃萃支付款项153709元。赵丹认为邱少东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返还。孙萃萃则认为邱少东向其转账资金中包含了公司业务处置费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邱少东向其单位前所属员工孙萃萃多笔、大额转账资金的性质认定。作为私企单位领导,以其个人账户用网络转账的形式,将单位公用资金向员工转账,用于处理单位事务情有可原,但是根据赵丹向法庭提交的部分转账说明所列事项,显然超出了正常领导与所属员工的工作关系资金往来范围,因此本院认定,邱少东在此期间内向孙萃萃的资金转账,系其个人行为。邱少东在与赵丹的婚姻存续期间,无正当理由将巨额财产给付他人,该财产的给付并非日常生活需要,邱少东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无效,赵丹作为邱少东之妻、财产的共有人,有权要求全部返还。庭审中,孙萃萃提交的证据没有单位指派其向不特定对象转账资金的指令佐证,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孙萃萃要求赵丹返还其部分个人财产,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赵丹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补充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孙萃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赵丹153709元,逾期付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5元,由赵丹负担143元、孙萃萃负担3362元。赵丹已向本院预缴,孙萃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赵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