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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辖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玉与泰州市丽思卡尔顿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御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市丽思卡尔顿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张玉,苏州御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辖终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丽思卡尔顿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港家具建材广场16号。法定代表人:陈廷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新区。原审被告:苏州御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一路1号辰雷科技园2栋317室。法定代表人:洪专。上诉人泰州市丽思卡尔顿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张玉、原审被告苏州御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3民初1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泰州市丽思卡尔顿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法律关系为不动产纠纷没有法律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本案双方对于管辖权明确约定由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工程地点在泰州市高港区,本案应当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合同中协议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应为无效。综上,上诉人泰州市丽思卡尔顿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焱审判员 潘贻杰审判员 顾连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世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