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1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静敏与徐占先、李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敏,徐占先,李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414号原告:徐静敏,女,汉族,1934年5月4日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委托代理人:李焕强,系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占先,男,1942年7月12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李桂芬,女,1946年11月4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徐静敏诉被告徐占先、李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静敏撤诉。审判员  刘立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