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虞海智与华亿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享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海智,华亿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享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2933号原告:虞海智,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华亿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羽。被告:上海金享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梁学冰。原告虞海智诉被告华亿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享财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海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虞海智负担。审 判 长 杜晓淳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