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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毕丹与武汉昊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实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丹,武汉昊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毕丹被执行人:武汉昊夫科技有限公司毕丹与武汉昊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数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东办调字[2017]第28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汉昊夫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昊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2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