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金信无纺布有限公司与张永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信无纺布有限公司,张永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3304号原告:山东金信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昊,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永升,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营市广饶县。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受理原告山东金信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金信无纺布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信无纺布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信无纺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3元,减半收取1726.50元,申请费1332元,共计3058.50元,由原告山东金信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学光审 判 员 姜道策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璐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