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丹与尚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丹,尚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445号原告:朱丹,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洋,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华婷,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商丘市,现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丹与被告尚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朱丹在诉状中所列被告尚华婷的住所地不明确,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尚华婷的确切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驳回原告朱丹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丹对被告尚华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