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刘某、任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刘某,任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3民初10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项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刘某,女,满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任某,男,满族,无业,住绥中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被告任某、刘某借款合��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00元,减半收取82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张浩月人民陪审员 陈 凤人民陪审员 卢丹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甘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