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82执428号

王磊与谢淼、刘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磊,谢淼,刘恒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9年7月27日生,现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谢淼,男,1986年1月10日生,现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刘恒,男,1990年5月17日生,现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谢淼、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淼、刘恒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