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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某诉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童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5556号原告张某,男,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童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陶术光人民陪审员  楊 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晗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