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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8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联昊包装材料厂与丁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联昊包装材料厂,丁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8232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联昊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主要负责人:梁建恒。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小婷,女,系该厂经理。被告:丁国平,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县。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联昊包装材料厂与被告丁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山市小榄镇联昊包装材料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小榄镇联昊包装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姚红波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锦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