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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1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郑任兰、闫兴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任兰,闫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任兰,女,192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闫兴平,女,196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伍岗村交通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6103189129。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291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兴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闫兴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闫兴平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立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