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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凯、李佼伶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凯,李佼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被执行人:陈凯,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佼伶,女,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凯、李佼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凯、李佼伶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凯、李佼伶名下银行账户7586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