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付建忠申请执行印明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忠,印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付建忠,男性,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印明超,男性,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付建忠与印明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矫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