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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付建忠申请执行印明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建忠,印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付建忠,男性,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印明超,男性,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付建忠与印明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矫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