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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勋胜、唐道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勋胜,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99-1号申请执行人:梁勋胜,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唐道毅,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汤逊湖科技工业园特2号。法定代表人:唐道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唐道毅偿还申请执行人梁勋胜借款20万元;二、被执行人唐道毅按年利率24%支付申请执行人梁勋胜上述款项的利息15050元(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24日止利息);三、被执行人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380元(以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7年5月17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24日止);五、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执行费2964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24694元。但被执行人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唐道毅名下有位于湖北省襄阳市××区城区航空路××房(所有权证号:S00028710,建筑面积:98.17平方米)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梁勋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唐道毅名下上述房产。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唐道毅名下位于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城区航空路81号1幢402号房(所有权证号:S00028710,建筑面积:98.17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