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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树娟、山东诺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娟,山东诺谦建材有限公司,朱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1019号申请人:陈树娟,女,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山东诺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双一路新宜家园沿街门市58号。法定代表人:朱振兴,经理。被申请人:朱振兴,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陈树娟与被申请人山东诺谦建材有限公司、朱振兴买卖合同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308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陈树娟名下位于东风东路名仕馨港小区10号楼1单元17层1707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