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巴州海占商贸有限公司与库尔勒金钥匙商务宾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海占商贸有限公司,库尔勒金钥匙商务宾馆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4192号原告:巴州海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库尔勒市北山路恒居物流园步行街B-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海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库尔勒金钥匙商务宾馆,地址:库尔勒巴音西路。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巴州海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金钥匙商务宾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巴州海占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5.8元,退还原告巴州海占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