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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联成、黄太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成,黄太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7刑初15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联成,男,1981年1月25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太平,男,1987年12月13日生,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联成、黄太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臣、书记员陈彩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联成、黄太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晚上,黄太平和王联成酒后到篆角乡林祥通讯手机店买手机,由于黄太平和王联成喝着酒,在手机店内二被告人就与手机店老板杨某发生言语争执。黄太平先用手推手机柜台,没有把手机柜台推到,接着王联成用手将手机柜台推倒,并从倒下的手机柜台上进去到手机柜台内用手揪住手机店老板杨某的衣服,黄太平跟着进去用拳头打杨某的头部,杨某的老婆周某去拉,没有拉开。经路人喝止后,王联成、黄太平出来到手机店大门处,王联成又和杨某扭打起来,一起滚倒在门口的楼梯上,黄太平又去打杨某,后王联成、黄太平被王某等人劝开。现经广南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手机店内被王联成、黄太平推倒受损的手机和手机柜台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4780元。为证明指控事实,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列举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联成、黄太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二被告人在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内量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联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黄太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6日晚上,黄太平和王联成酒后到广南县篆角乡林祥通讯手机店买手机,由于黄太平和王联成喝着酒,在手机店内与手机店老板杨某发生言语争执。黄太平先用手推手机柜台,没有把手机柜台推到,接着王联成用手将手机柜台推倒。二人进入手机柜台对杨某进行揪打,杨某的老婆周某去拉,没有拉开。经路人喝止后,王联成、黄太平出来到手机店大门处,王联成又和杨某扭打起来,一起滚倒在门口的楼梯上,黄太平又去打杨某,后王联成、黄太平被王某等人劝开。经鉴定,杨某手机店内被王联成、黄太平推倒受损的手机和手机柜台的价格为人民币14780元。2017年5月1日,被告人黄太平、王联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44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联成、黄太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网上在逃人员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证人王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王联成、黄太平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联成、黄太平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联成、黄太平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与二被告人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联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太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吴永光审 判 员  余光武人民陪审员  陈灵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 员代  凤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