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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树红、方志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红,方志义,刘孟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757号申请人:张树红被申请人:方志义被申请人:刘孟卓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12030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宝云名下津D×××××号汽车一辆。二、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宋宝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