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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20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捷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捷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0971号原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汪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丽铭,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铃,女。被告:上海捷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邱六顺,董事长。原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被告赔付原告1,000元,双方就本案已无纠纷为由,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宜搜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为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宇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