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27民初3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方醒与程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醒,程美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773号原告:方醒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程美和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醒诉被告程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醒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醒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崇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