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钱尧与毕小兵、仟汇融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尧,毕小兵,仟汇融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财保6号申请人:钱尧,男,汉族,1994年6月1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申请人:毕小兵,男,汉族,1989年8月3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申请人:仟汇融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56号(港龙商业广场1幢1712室)。申请人钱尧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仟汇融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所有的EV0Z89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仟汇融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所有的EV0Z89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潘 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映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