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正权与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权,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3395号原告:张正权,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红,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915050-7。法定代表人:严海林,该局局长。被告: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3709484284A。法定代表人:罗登连,该单位主任。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林,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正权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正权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权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原告张正权已预交),由原告张正权负担。审判员 陈栋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