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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李世忠与张占虎、刘秀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忠,张占虎,刘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595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忠,男,汉族,1938年7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张占虎,男,汉族,1951年7月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刘秀兰,女,汉族,1953年6月1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4民初55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秀兰名下新A×××××号霸锐牌汽车车辆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