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亚锋与任建伟劳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锋,任建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909号原告张亚锋,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建伟,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锋与被告任建伟劳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亚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亚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