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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亚锋与任建伟劳务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锋,任建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909号原告张亚锋,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建伟,男,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锋与被告任建伟劳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亚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亚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闵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