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772号
申请执行人:杨恩凌,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
被执行人:四川天地人艺术策划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商文健。本院在执行杨恩凌与四川天地人艺术策划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杨恩凌有34643.68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正梁
审判员 汪丽红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