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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598宋定兴与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定兴,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598号原告:宋定兴,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琴,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91320200585512115U,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28号。主要负责人:王伟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明,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定兴诉被告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宋定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定兴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定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0元(宋定兴已预交),由宋定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