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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特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道合道拓(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刘目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和道拓(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刘目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特310号申请人:道和道拓(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1号1幢1层1283号。法定代表人:马德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乐,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树敏,女,1988年5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刘目兰,女,1966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申请人道和道拓(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和道拓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目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道和道拓公司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认可与刘目兰存在劳动关系,刘目兰的工资我公司都已经支付。我公司不同意京兴劳人仲字[2017]第2998号裁决,故申请撤销该裁决。被申请人刘目兰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8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7]第2998号裁决书,裁决:道和道拓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目兰支付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资8000元。仲裁审理中,刘目兰主张2016年3月15日入职道和道拓公司,岗位为打磨,因道和道拓公司拖欠工资,于2017年3月14日离职。道和道拓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道和道拓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伟的爱人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过一个半月工资6000元。刘目兰提交1.出勤记录、工作记录,有道和道拓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伟签字,证明存在劳动关系;2.证明,证明与道和道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拖欠其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资8000元,证明上的其他数额已向法院另行主张。道和道拓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法定代表人签字及证明上公章真实性,但不申请鉴定。道和道拓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审理期间,道和道拓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称刘目兰的工资都已支付,但具体时间不清楚,因公司财务都已经解散,不能提交支付工资的证据。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保存两年备查。道和道拓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虽称已经足额支付了刘目兰工资,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仲裁委员会裁决道和道拓公司向刘目兰支付相应工资,并无不当。道和道拓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因其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道和道拓(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道和道拓(北京)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丰伦审 判 员 杨志东审 判 员 卜晓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马卫丰书 记 员 王铎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