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卜凤君与张树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凤君,张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423号申请执行人:卜凤君,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七街中段。被申请执行人:张树安,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王府大酒店楼下鑫雨特产超市。本院在执行卜凤君与张树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卜凤君申请撤回张树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4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