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熊智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604号原告:熊智,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彪,通江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址:江西省。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原告熊智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智于2017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智撤回对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34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张海忠人民陪审员 向丽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