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03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钱,男,199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开州区。2014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南省海口铁路公安处万宁车站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3日因本案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钱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易春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6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陈钱在重庆市万州区桑树坪4组36号,趁被害人王某家房门未关之机,进入被害人王某家,盗走现金约400元。2、2017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陈钱从其表姐蒋某家攀爬阳台栏杆再次进入被害人王某家中,盗走现金15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及外币若干。后被告人陈钱将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销赃获利4800元。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陈钱在海南省万宁火车站被海南省海口铁路公安处万宁车站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涉案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夏某、陈某、蒋某、刘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陈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2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钱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钱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陈钱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责令被告人陈钱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50元及被盗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及外币等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邬建华人民陪审员  何万斌人民陪审员  崔炳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梦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