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闫书琴与孙小平、王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书琴,孙小平,王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闫书琴,女。被执行人:孙小平,男。被执行人:王彩强,女。本院在执行闫书琴与孙小平、王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小平工资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孙小平、王彩强自动履行2万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书琴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齐 志 航执行员 杨强强执行员张文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文 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