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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闫书琴与孙小平、王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书琴,孙小平,王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闫书琴,女。被执行人:孙小平,男。被执行人:王彩强,女。本院在执行闫书琴与孙小平、王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小平工资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孙小平、王彩强自动履行2万元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书琴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齐      志      航执行员 杨强强执行员张文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文      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