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临沂奥英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临沂奥英商贸有限公司,王友波,邹娜,临沂市国泰木业板材厂,王同磊,郑丽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949号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宋士成,行长。被申请人:临沂奥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与金六路交汇路东。法定代表人:王友波,经理。被申请人:王友波,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申请人:邹娜,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临沂市国泰木业板材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耿家埠村。法定代表人:王同磊,经理。被申请人:王同磊,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郑丽丽,女,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与被申请人临沂奥英商贸有限公司、王友波、邹娜、临沂市国泰木业板材厂、王同磊、郑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堂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奥英商贸有限公司、王友波、邹娜、临沂市国泰木业板材厂、王同磊、郑丽丽价值22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奥英商贸有限公司、王友波、邹娜、临沂市国泰木业板材厂、王同磊、郑丽丽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