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2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杨卫东、李新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卫东,李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160号申请人:杨卫东,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李新民,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人杨卫东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新民的房产予以查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PZPP201734010532000003)。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新民所有的坐落于五河县城关镇华府·御水湾9幢1单元601室住房一套。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杨卫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季延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