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执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美容、张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容,张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705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容,女,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张勐,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陈美容与张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美容于2017年9月30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执27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