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5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伟兵与胡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兵,胡中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447号原告:张伟兵,男,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胡中平,男,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张伟兵诉被告胡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伟兵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伟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