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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6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唐慧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唐慧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6民初585号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0677435381,地址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中华南路298号1单元7号。法定代表人:陈科,男,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琴,女,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唐慧仙,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岑巩县。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唐慧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被告唐慧仙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诚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秋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