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6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江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江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6353号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安国镇西北外环徐沛运河中桥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690770116K。法定代表人:张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江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景山兴海路52号(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6069L。法定代表人:厉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