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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93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根常与伍则坚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根常,伍则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3民督3号申请人:李根常,男,汉族,1958年3月14日,职业:农民,现住址:河北省任丘市。被申请人:伍则坚,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个体经营户,住青海省。委托代理人:陈晓武,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职业:律师,住址:库尔勒市。申请人李根常与被申请人伍则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4日发出(2017)青2893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伍则坚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根常与被申请人伍则坚在欠款的原因上存在分歧,被申请人伍则坚提出的书面异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三十七条、四百四十条第一款、四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893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梁 联 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雅力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