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9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健与银川雯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银川雯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423号原告:张健,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银川雯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242号。法定代表人:王静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健与被告银川雯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健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健负担。审 判 员 何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婷书 记 员 张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