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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秦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米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聂某某,米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秦民初字第39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成,系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王金虎,系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米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立案时起诉被告为聂某某,后追加米某某、李某为被告。因原告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但仅提供聂某某书写的欠条一份,未提供款项实际支付的证据,故不能证明其与聂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实际行为,故被告主体不适格。在后追加米某某为本案被告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米某某住址,本院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结果,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诉讼费1560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