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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柳与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柳,肖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1023号原告:叶柳,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肖庆,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叶柳与被告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叶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柳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柳负担。审判员  段新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