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柳与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柳,肖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1023号原告:叶柳,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肖庆,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叶柳与被告肖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叶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柳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柳负担。审判员 段新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