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茂盛与王俊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盛,王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36号申请人杨茂盛,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王俊辉(又名王君辉),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关于申请人杨茂盛与被执行人王俊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予以查询,均未果。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6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王胜利(代)审判员李博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科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