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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4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顾金宝与王璐、纪月红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金宝,王璐,纪月红,刘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4733号原告:顾金宝,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璐,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纪月红,女,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刘亚军,男,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现住江苏省靖江市。案由: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9月7日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金宝负担。审 判 员 齐美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