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魏炳辉与郭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炳辉,郭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魏炳辉。被执行人:郭炳君。魏炳辉与郭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新民初字第01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炳君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炳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炳君支付借款80000元,诉讼费45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向被执行人郭炳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炳君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开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郭炳君银行余额均不足;本院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并通过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并予以了查封。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郭炳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结案。现申请执行人魏炳辉在本案中应受偿金额80000元,未受偿金额80000元。因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18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田东升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