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和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和某某,男,汉族,1978年5月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给付房屋折价款118121.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执行费167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某给付被执行人和某某房屋按揭贷款43757.36元和房屋折价款118121.32元,将原属和育锋所有的御苑新城17号楼1门601室房屋折抵案件款归申请执行人刘娣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西安市鄠邑区(原户县)御苑新城17号楼1门601室房屋折抵案件款归申请执行人刘娣所有;二、需要办理房屋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有关单位必须予以办理;三、终结(2017)陕0125执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选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