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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执行人张金奎、李香爱申请执行李会芳监护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奎,李香爱,李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奎,男,1951年9月1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申请执行人李香爱,女,1951年4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会芳,女,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奎、李香爱与被执行人李会芳监护权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李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XX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