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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袁显丰、周本石申请执行铜仁市碧江区邦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显丰,周本石,铜仁市碧江区邦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袁显丰,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黄连村第三村民组。申请执行人:周本石,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两江乡将溪二组。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邦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伊顿小镇C幢4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罗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603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袁显丰、周本石申请执行铜仁市碧江区邦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邦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先堂审判员  XX斌审判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嘉曦 来源: